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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三级考试实施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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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蒙古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和朝鲜语授课考生高考科目及记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7〉27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办法〉的通知》(内教民函〈2007〉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对象
符合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并且完成了2008年普通高考报名的下列三类考生用“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三级考试”代替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的汉语文课程:
1、蒙古语授课加授汉语的民族高级中学应往届毕业生;
2、朝鲜语授课加授汉语的民族高级中学应往届毕业生;
3、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三语”实验班的应往届毕业生。
二、考试费用及核发《准考证》
1、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内发改费字〈2004〉1384号文规定,报考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三级考试的考生每人交考试费55元;
2、旗县区招办通过自治区招生考试中心网站打印《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三级考试准考证》并加盖公章;
3、考生于考前10天内,到旗县区招生办领取本人的《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三级考试准考证》。
三、考试
1、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三级考试以教育部民族教育司、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课题组编写的《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大纲》(三级)为依据(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出版);
2、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三级考试实行全区统一考试;
3、2008年中国少数民族汉语三级考试时间为2008年4月26日上午9:00—11:00;
4、考生凭《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三级考试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四、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三级考试成绩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的使用
1、蒙古语授课加授汉语的考生参加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三级考试成绩满分300分,按满分150分加权处理后和外语科目考试成绩各按50%比例折合为一科成绩计入总分;
2、朝鲜语授课加授汉语的考生参加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三级考试成绩满分300分,按满分150分加权处理后和外语科目考试成绩各按50%的比例折合为一科成绩计入总分;
3、“三语”实验班的考生参加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三级考试成绩满分300分,按满分150分加权处理后和蒙古语文(乙)科目考试成绩各按50%的比例折合为一科成绩计入总分;
4、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三级考试成绩当次有效。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肃考风考纪
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是测试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汉语学习者汉语水平的国家级标准化考试。自2008年起,对全区蒙古语授课和朝鲜语授课参加高考的考生实行民族汉考,以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三级考试代替高考汉语考试科目,这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推进汉语教学改革,加强“双语”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教育招生考试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盟市招生机构和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和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民族汉语考试工作领导和管理,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招生考试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加强考风考纪管理,确保考试安全,有效防范有组织的作弊行为,确保民族汉考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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